(2015)永民初字第45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公司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公司,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51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公司,住所地永安市解放北路139号(桃源新城),组织机构代码85820181-5。负责人谢斯麒,经理。委托代理人叶聿球,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燕江东路819号。法定代表人吴景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玮。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许冬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晓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