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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郭道森与王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道森,王进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135-2号申请执行人郭道森,男,1942年2月15日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王进峰,男,1972年11月4日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郭道森和被执行人王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50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偿还申请人16.27万元欠款及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福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记录。房产无法清空暂时无法拍卖处理。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50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曦审判员 刘瑞方审判员 苏锦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