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执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树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川执字第412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淄川区松龄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宋文,理事长。被执行人刘树礼。本案在执行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树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4)川执字第41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亚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