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4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深圳某某成科技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深圳市XXX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475-2号申请执行人张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新郑市,身份证号码:XXXXX。被执行人深圳市XXX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邹XXX。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深圳市XXX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XX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7821.4元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深圳市XX成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完付款义务,原财产已无继续查封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XX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7821.4元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作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科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