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民初字第249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市支行诉周某某、钟某某、卿某某、黄某某、刘某某、吴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市支行,周小磊,钟华容,卿清,黄玲,刘吉,吴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249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市支行,住所地广汉市武昌路南一段11号。负责人张劲杨,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强,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宗宇,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被告周小磊,男,汉族,27岁。被告钟华容,女,汉族,27岁。被告卿清,男,汉族,31岁。被告黄玲,女,汉族,25岁。被告刘吉,男,汉族,30岁。被告吴艳,女,汉族,2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市支行诉被告周小磊、钟华容、卿清、黄玲、刘吉、吴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蒋澍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小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