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恢字第004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中奥铝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正伟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中奥铝业有限公司,江苏正伟造纸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恢字第00476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中奥铝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正伟造纸机械有限公司。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5)港商初字第字0023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中奥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正伟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商初字第字002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协议,且被执行人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执行员 孙红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焦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