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团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滕某与徐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徐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团民初字第264号原告:滕某,农民。被告:徐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某诉被告徐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滕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某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某撤回对被告徐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盖胜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