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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团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滕某与徐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徐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团民初字第264号原告:滕某,农民。被告:徐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某诉被告徐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滕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某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某撤回对被告徐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盖胜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