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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中法民再终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郭进忠与王振伟占有物返还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郭进忠,王振伟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中法民再终字第0002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进忠,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岳峰,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振伟,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再审人郭进忠因与被申请人王振伟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濮中法民一终字第00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濮中法民申字第00058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濮中法民一终字第00671号民事判决及南乐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乐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高卫东审 判 员  张林安代理审判员  姚文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翟兰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