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召民初字第1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初字第1510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54年9月24日生。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51年10月19日生。本院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撤诉后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陈红涛审 判 员 李广杰人民陪审员 付念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卓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