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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召民初字第1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初字第1510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54年9月24日生。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51年10月19日生。本院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撤诉后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陈红涛审 判 员  李广杰人民陪审员  付念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卓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