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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64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刘富考与刘松文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富考,刘松文,刘建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6445号原告刘富考,男,1936年10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海山(原告之子),1963年12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海根(原告之子),1964年9月15日出生。被告刘松文,男,1946年10月3日出生。被告刘建东,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富考与被告刘松文、刘建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富考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富考以都是一家人,继续诉讼伤害亲情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富考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刘富考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文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