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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03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汪玉萍与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池州长江路分公司、福州同力企业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玉萍,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池州长江路分公司,福州同力企业后勤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3379号原告:汪玉萍,女,1956年6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代理人:荣方鸿,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池州长江路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负责人:陈光优。被告:福州同力企业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朱毅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玉萍与被告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池州长江路分公司、福州同力企业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且不影响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玉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8元,由原告汪玉萍负担。审判员  胡建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葛树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