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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商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任洪源与被告王希宾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洪源,王希宾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商初字第197号原告任洪源,男,1969年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委托代理人赵恩善,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希宾,男,1965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代理人夏荣新,山东德兴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洪源与被告王希宾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希宾提出调查取证的申请,为不影响案件审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阚东广审 判 员  李文桥人民陪审员  郭保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雪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