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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296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杨可发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可发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964号罪犯杨可发。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3日作出(2006)闵刑初字第139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可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2月27日被投入上海市五角场监狱服刑,2010年3月30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09年12月18日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沪二中刑执字第34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4年5月28日经本院以(2014)大审刑执字第60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16年10月14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5年11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可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2013年12月纪律监督员表扬奖励1次,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获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现累计兑现记功3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杨可发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可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可发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丰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