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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南商初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兆云与陈文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兆云,陈文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1169号原告:陈兆云。委托代理人:陈正春,东阳市南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文光。原告陈兆云为与被告陈文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陈文光向原告陈兆云归还借款本金2289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5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兆云的委托代理人陈正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文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在庭审过程中,因重新出具的借条中未明确约定利息,且借条中载明的借款本金中的18900元系结算的利息,故原告陈兆云自愿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陈文光归还原告陈兆云借款本金210000元,并支付利息18900元(系结算至2015年2月28日止的利息,此后利息自2015年5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0日,被告陈文光向原告陈兆云借款210000元,并约定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2015年2月28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陈文光尚欠原告陈兆云借款本金210000元及利息18900元,故重新出具了一份借款本金为228900元的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陈文光对借款本息一直未予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文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兆云借款本金210000元,并支付利息18900元(系结算至2015年2月28日止的利息,此后利息自2015年5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34元,减半收取2367元,由被告陈文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晓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胡小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