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行非诉审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金台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宝鸡卧龙生态园林科技公司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金台分局,宝鸡卧龙生态园林科技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行非诉审字第00009号申请人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金台分局,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铁一中路。法定代表人杨小宝,任局长。被告宝鸡卧龙生态园林科技公司,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文酒村一组。申请人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金台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宝鸡卧龙生态园林科技公司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金台分局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宝市国土金监字(2015)第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金台分局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金台分局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金台分局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宝市国土金监字(2015)第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时,给予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尚未届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金台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宝鸡卧龙生态园林科技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程淑芹审 判 员  韩世群人民陪审员  黄晟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