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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史建文诉被告罗田县汽车制动元件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建文,湖北省罗田新新汽车制动元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271号原告史建文委托代理人金炳山,湖北省罗田县凤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北省罗田新新汽车制动元件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罗田汽车制动原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少春,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孙绪玲,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建文诉被告罗田汽车制动元件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史建文于2015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建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建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史建文负担。审判长  杨桂初审判员  金友玲审判员  王志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殷琳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