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丽娜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丽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545号罪犯张丽娜,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了(2013)杏刑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丽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张丽娜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认真参���“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8分。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踏实肯干,服从分配,在机工岗位上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努力学习服装生产技术,按照工艺要求,把好质量关,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丽娜的刑期从2013年5月24日起至2022年11月23日止。该犯于2014年7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1月12日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合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1月6日、3月16日、7月13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5年4月15日获嘉奖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张丽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丽娜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21年11月2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