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2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高瑞虎与林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瑞虎,林生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2009号原告:高瑞虎,男,194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林生伟,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高瑞虎与被告林生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瑞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生伟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瑞虎诉称:被告林生伟于2007年1月23日因办事需要向我借款5000元,约定月利率12.06‰。经催要,被告至今为还,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及时偿还借款及该款利息。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林生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身份;3、借款条据1份,证明被告林生伟于2007年1月23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约定月利率12.06‰,返还期限为2007年4月23日。被告林生伟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林生伟于2007年1月23日以办事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2.06‰。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款条据1份。该款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是:原告所举证据及其相应陈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林生伟尚欠原告人民币5000元未还属实,有被告林生伟为原告出具的借款条据在卷佐证。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偿还该款月利息12.06‰,因原、被告订有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不予保护。被告林生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抗辩权的放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生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瑞虎借款5000元,利率按12.06‰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四倍的利息部分不予保护,从2007年1月23日始至本案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高瑞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元,由被告林生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黎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家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八十八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