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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梁前远与雷艾才、卢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前远,雷艾才,卢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367号原告梁前远。被告雷艾才。被告卢辉。原告梁前远诉被告雷艾才、卢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梁前远于2015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前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梁前远负担。审判员  印华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