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梁前远与雷艾才、卢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前远,雷艾才,卢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367号原告梁前远。被告雷艾才。被告卢辉。原告梁前远诉被告雷艾才、卢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梁前远于2015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前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梁前远负担。审判员 印华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