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执民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民字第1407号原告章春仙与被告武义天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艳锋、陈增旺、陈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金武商初字第0182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章春仙于2015年0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义天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艳锋、陈增旺、陈红艳支付3677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1月20日布控到被执行人陈艳锋并对其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拘留期间,双方和解,被执行人履行了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武执民字第140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章春仙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赖寿溪代理审判员 鲍圣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