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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一中刑一终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XX春非法持有枪支、诈骗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一中刑一终字第87号原公诉机关定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春。定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定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XX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定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即:一、被告人XX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XX春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XX春非法持有利用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以试驾为名驾驶他人车辆,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269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春在二审审理期间认罪服判,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XX春撤回上诉。定安县人民法院(2015)定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符 扬审 判 员  黄亮锡审 判 员  陆 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林 哲书 记 员  邹玲灿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