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一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王永成与祁嘉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成,祁嘉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606号原告王永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祁嘉鹏,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王永成与被告祁嘉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兴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永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祁嘉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永成诉称:2014年4月,被告祁嘉鹏向原告之女王建英借款6万元,约定年底还清,到期后经王建英催要,被告仅偿还了1万元。2015年4月25日,王建英因交通事故死亡,在原告多次索要的情况下,被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约定2015年7月15日前偿还2万元,2015年10月15日前偿还3万元。现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期,但被告拒绝偿还借款。现起诉要求被告祁嘉鹏偿还借款5万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祁嘉鹏向原告之女王建英借款5万元。后经王建英多次索要,被告拒绝偿还。2015年3月20日,原告女儿王建英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祁嘉鹏偿还借款5万元。2015年4月25日,王建英因交通事故死亡。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祁嘉鹏于2015年5月2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同意于2015年7月15日前偿还2万元,2015年10月15日前偿还3万元。原告及其妻子高爱兰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此款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民事裁定书1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1份、永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证明1份、借条1张、通话录音U盘1个及证人张桂萍的证言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祁嘉鹏向原告女儿王建英借款,在王建英死亡后又向原告出具借条,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双方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但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祁嘉鹏向原告王永成偿还借款5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祁嘉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兴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雪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