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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执字第26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关于左同运申请执行林州市盐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同运,林州市盐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中执字第266-3号申请执行人左同运,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州市盐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学军,职务该公司经理。关于左同运申请执行林州市盐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阳仲裁委员会做出(2015)安仲裁字第24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林州市盐业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州市盐业公司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林州市盐业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宗堂审判员  张 屹审判员  王同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智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