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执字第26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关于左同运申请执行林州市盐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同运,林州市盐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中执字第266-3号申请执行人左同运,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州市盐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学军,职务该公司经理。关于左同运申请执行林州市盐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阳仲裁委员会做出(2015)安仲裁字第24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林州市盐业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州市盐业公司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林州市盐业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宗堂审判员 张 屹审判员 王同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智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