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38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甲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800号原告李某甲,男,汉族,住长岭县。被告李某乙,男,汉族,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审判员 孙景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