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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4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原告魏转蓉与被告牛战青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转蓉,牛战青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4711号原告魏转蓉,女,199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牛战青,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转蓉诉被告牛战青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转蓉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转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转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英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