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梓执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梓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发茂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发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梓执字第44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梓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兰云海,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惠贤明,系该行员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赵发茂,男,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梓潼县人民法院(2014)梓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发茂至今未履行调解所确认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应执行标的:(一)借款本金18000元及利息;(二)案件受理费125元;(三)执行费17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发茂与申请人现尚在积极协商还款事宜,因需要一定的时间,且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0日书面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潜审判员 谢 强审判员 左金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阳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