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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241号-1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秦栋雯与金明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栋雯,金明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241号-1申请执行人:秦栋雯,女,现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金明姬,女,现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金明姬在中国工商银行中的存款。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金明姬在中国工商银行中的存款37342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春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楚 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