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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余帅帅诉殷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帅帅,殷文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254号原告余帅帅,男,汉族。被告殷文荣,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帅帅诉被告殷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帅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余帅帅自行承担6400元,依法退回原告余帅帅6400元。审 判 长  张戈人民陪审员  杨华人民陪审员  江卫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万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