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行终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吴永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廊行终字第21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吴永。上诉人吴永因起诉龙虎庄乡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2015)永行不字第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永向永清县龙虎庄乡政府实名举报村干部贾福学涉嫌违纪、违规问题,龙虎庄乡政府至今未对其举报事项给予答复。上诉人起诉龙虎庄乡政府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龙虎庄乡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对其举报事项给予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上诉人吴永的起诉不属于该条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诉人吴永的起诉不予立案没有不当之处。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石审 判 员 金占永代理审判员 王海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