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绍刑终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蔡六华犯虚开发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六华

案由

虚开发票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刑终字第715号原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六华,原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六华犯虚开发票罪一案,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绍柯刑初字第863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蔡六华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原审被告人蔡六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六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蔡六华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六华撤回上诉。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5)绍柯刑初字第86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湘静代理审判员  谢檬杰代理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