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执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朱燕与王文虎、刘志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燕,王文虎,刘志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执字第1204号申请人朱燕,女,汉族,1966年8月15日生,四川省人,住库尔勒市。被执行人王文虎,男,汉族,1967年1月6日生,江苏省人,住库尔勒市。被执行人刘志娟,女,汉族,1973年6月7日生,新疆乌鲁木齐人,住库尔勒市。申请人朱燕与被执行人王文虎、刘志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库民初字第331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352954.8元,执行费5194.3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库民初字第3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352954.8元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雨审判员 杨 新 宇审判员 库热西·艾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