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原告曾成功诉被告王凤芝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成功,王凤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克民初字第666号原告曾成功。法定代理人李秀花。被告王凤芝。原告曾成功诉被告王凤芝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挺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成功及法定代理人李秀花、被告王凤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成功诉称,2015年6月4日原告走到被告王凤芝家大门外,被告家的狗从门里窜出来将原告咬伤。被告当时只是用肥皂水给原告洗了一下伤口就完事了。当日下午原告家人把原告送到西城卫生院注射疫苗,晚上原告发烧在西城镇同立村卫生所门诊治疗,共花费医药费606.00元。事后原告找被告协商,被告拒绝赔偿医药费。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606.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王凤芝辩称,自家狗咬伤原告属实,但是原告自己进入我家院子被狗咬到的。原告以前上我家玩时我就和他说过别再上我家来玩了,我家狗咬了你们后果自负,我不止一次警告过。原告被我家狗咬伤是原告自己造成的,我不同意赔偿他医药费。原告曾成功为证实其主张事实的成立,提供如下证据证实其被被家的狗咬伤后的治疗及医疗费花销情况:证据一、克山县西城镇防保站门诊诊断书;证据二、克山县西城镇同立卫生所处方笺及门诊收据,金额228.00元;证据三、克山县西城镇中心卫生院住院医药费收据六张,金额378.00元。被告王凤芝对原告曾成功提供的以上证据真实性有异议。被告王凤芝在庭审过程中出示了其与耿艳民的QQ语音聊天记录,证实事发当天自家大门没有打开,是原告自己进入被告家院子,并且被告说过被狗咬伤后果自负。原告曾成功称被告提供的QQ语音聊天记录不属实。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4日被告王凤芝饲养的狗将原告曾成功咬伤,原告家人将原告送到克山县西城镇中心卫生院门诊诊断为犬咬伤。后原告在克山县西城镇同立村卫生所进行门诊治疗,医药费共计228.00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上述法条已经明确,在我国关于动物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纳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在责任的构成要件中,并不要求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也就是说,即便侵权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也应该为自己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后果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所以,被告王凤芝主张其警告过原告被狗咬伤后果自负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亦规定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在该条文的立法框架中,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张减轻或免除其侵权赔偿责任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且免除或减轻责任的前提条件,已经明确限定为被侵权人具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的情形。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被告并不能证实原告被狗咬伤是原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并且被告饲养大型犬只并未对其进行有效管理,所以,被告王凤芝主张原告在没有喊人看狗进入被告家院子被狗咬伤自己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考虑到人被犬只咬伤后注射狂犬疫苗的医学常识,并且原告曾成功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二上有克山县西城镇防保站和克山县西城镇同立村卫生所的公章证实,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二予以认定。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三系住院医药费收据,而原告并未提供其他证据来证实其住院治疗的事实,并且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三不予认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凤芝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一次性给付原告曾成功医药费228.00元;二、驳回原告曾成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王凤芝负担。如果被告王凤芝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挺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冬磊注: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