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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刑执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彭继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继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645号罪犯彭继,男,1982年6月9日生,土家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0日作出(2011)无刑初字第00024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彭继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其不服,提出上诉,经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终审审理,于2011年6月29日以(2011)巢刑终字第0005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刑期自2010年7月15日至2022年7月14日止,罪犯彭继于2011年7月29日入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彭继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对罪犯彭继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彭继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表扬三次,记功二次。分别为:2014年07月表扬,2014年07月记功,2014年07月表扬,2015年7月记功,2015年7月表扬。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继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罚金10000元未缴纳,又无家庭贫困证明。故应在其功表所对应的可减刑期内,酌情扣减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继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7月15日至2020年1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若全审 判 员  刘 畅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