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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一汽支行与吉林天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六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彭博、马洪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一汽支行,吉林天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六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彭博,马洪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575号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一汽支行,住所吉林省长春市。被告吉林天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江西六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江西省贵溪市。被告彭博,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马洪波,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一汽支行诉被告吉林天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六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彭博、马洪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一汽支行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一汽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一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160元,减半收取2708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一汽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多娇人民陪审员  孙洪杰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庆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