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易民初字第163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辛某某与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某,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易民初字第1637号原告辛某某,女,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易县。被告宁某某,男,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某与被告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辛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高俊鹤人民陪审员 袁东生人民陪审员 刘振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智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