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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易民初字第163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辛某某与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某,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易民初字第1637号原告辛某某,女,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易县。被告宁某某,男,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某与被告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辛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高俊鹤人民陪审员  袁东生人民陪审员  刘振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智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