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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05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与沈义才、汪颖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沈义才,汪颖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54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负责人方志明,行长。委托代理人粱高进,系银行职员。被执行人沈义才,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汪颖玲,女,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安徽省黄山市恒平公证处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2015)皖黄恒公证字第228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沈义才、汪颖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沈义才、汪颖玲收入4943430.0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