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2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赵仕祥与湖北步达丰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仕祥等,湖北步达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207-2号原告赵仕祥等285人。委托代理人张红敬,系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湖北步达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力达创业园。法定代表人叶战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湖北步达丰工贸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76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湖北步达丰工贸有限公司的公司账户在376万元以内予以冻结。(湖北步达丰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1、开户行:工商银行襄阳老河口支行营业部,账号:180406010920002XXXX;2、开户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温岭横峰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账号:330127012010001XXXX;3、开户行:建设银行老河口中山路支行,账号:4200164706005300XXXX;4、开户行:湖北农村商业银行老河口城东支行,账号:8201000000151XXXX;5、开户行:湖北银行老河口支行,行号313528000XXX,账号:12100012010001XXXX;6、开户行:民生银行襄阳分行305528050XXX,账号:691541XXX;7、开户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温岭泽国支行,账号:58163701700XXXX;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襄樊老河口城区支行,账号:1741510104000XXXX),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原告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审判员 胡琼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