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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勉民初字第0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诉被告张某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事��决书(2015)勉民初字第01143号原告:何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益强,西部法制报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永生,勉县老道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系被告张某之母。原告何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秋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益强、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永生、张建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3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谈婚,2014年1月20日在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我发现被告冷漠、自私、敏感、自卑,性格自闭和抑郁,经过我多方面努力,被告的心理疾病未能治愈,后沉迷信教,基本不与我交流,婚后三个月就长期居住老家,对我不闻不问,由于没有正常的性生活导致我内分泌失调、失眠、免疫力下降,我一直很努力的想与被告好好相处,但都没有效果,经双方家长多次劝说无效,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张某离婚。被告张某辩称:原告歪曲事实,我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我要求原告退还彩礼等经济损失共计16.5万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谈婚,2014年1月20日在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婚后原、被告双方缺乏交流与沟通,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失和,2015年正月初四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本案在审理中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另查明:被告张某给付原告何某彩礼8.8万元、购买金手镯一对,金项链一条,��戒指一枚。原告何某陪嫁物:四床被子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手机短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未提出实质性的异议。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证据确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婚,但婚前了解不够,婚姻基础不够稳固,在共同生活中,缺乏交流沟通,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失和。被告请求返还彩礼8.8万元,因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原告应适当返还。金手镯一对,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系原告个人专属用品,归原告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何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告何某返还被告张某彩礼4.4万元,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付清。三、四床被子,金手镯一对,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归原告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  秋  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文娟(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