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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执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郝林祥、张静与河南新乡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林祥,张静,河南新乡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1067号申请执行人郝林祥。申请执行人张静。被执行人河南新乡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海军,董事长。郝林祥、张静与河南新乡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牧民二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1月11日郝林祥、张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牧民二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 清 扬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李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帅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