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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许建坤与刘杰、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建坤,刘杰,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719号申请人许建坤,女,1977年7月3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刘杰,男,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申请人刘辉,女,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申请人许建坤与被申请人刘杰、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辉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6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许建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刘辉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辖区内的房产予以查封。二、对登记在担保人卢慧超名下的蒙D****6号思域牌轿车予以查封。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车辆查封期限为2年,房产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措施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志广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立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