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执字第006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付家柱与郝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家柱,郝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616-1号申请执行人付家柱,男,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郝愚,男,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0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郝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郝愚收入55414.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