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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执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镇与阜阳市广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镇,阜阳市广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0255号申请执行人:张镇,男,汉族,1990年6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阜阳市广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恒,该公司董事长。张镇与阜阳市广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阜阳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阜仲字第4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认阜阳市广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张镇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18952元。因阜阳市广城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张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划拨了阜阳市广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712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镇,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仲裁委员会(2015)阜仲字第41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云    秋审判员 张松代理审判员冯小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