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初字第005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原告丁华中与被告驻马店市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华中,驻马店市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595号原告丁华中,男,汉族,1985年10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张贞,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驻马店市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国全,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江洁,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华中诉被告驻马店市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华中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华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6元,减半收取228元,由原告丁华中负担。审 判 长 孙松林审 判 员 张福远人民陪审员 胡军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海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