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44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健元春有限公司与寿光海鑫无纺布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寿光健元春有限公司,寿光海鑫无纺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4479号申请人山东寿光健元春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公园西街***号。法定代表人:赵世龙,董事长。被执行人寿光海鑫无纺布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晨鸣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张本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健元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寿光海鑫无纺布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商初字第15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寿光海鑫无纺布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133800.00元。本裁定书���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 琨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