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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研民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胡伟军与井研县唯爱婚庆店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伟军,井研县唯爱婚庆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研民初字第826号原告:胡伟军,女,1979年10月16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石琴,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井研县唯爱婚庆店,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研城镇顺河街113号。经营者:任小玲,女,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魏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伟军诉被告井研县唯爱婚庆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伟军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伟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胡伟军负担。审判员  雷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雷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