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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2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孙国喜与邮政储蓄、中国人民人寿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喜,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县张三营营业所,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2340号原告孙国喜,住隆化县。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县张三营营业所。住所地隆化县张三营镇。负责人:黄利军。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刘起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喜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县张三营营业所、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两次向本院提供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地址,均因地址不准确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孙国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国喜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颜海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贺巍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