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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行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敖云格日勒诉赤峰市人民政府、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云格日勒,赤峰市人民政府,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赤行初字第119号原告敖云格日勒,女,1963年9月23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克什克腾旗。被告赤峰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毕力夫,系市长。第三人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法定代表人潘存国,系旗长。委托代理人王玉兰,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敖云格日勒诉被告赤峰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敖云格日勒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云格日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邮寄送达费100元,由原告负担30元,被告、第三人各负担35元。审判长  谭育才审判员  姜 静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 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