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申字第26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四川盛大洪涛装修股份有限公司与邓德全、王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四川盛大洪涛装修股份有限公司,邓德全,王斌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26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盛大洪涛装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临江西路*号新锦江商务楼*单元**楼*号。法定代表人:罗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学余,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娜,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邓德全,男,汉族,1968年4月5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斌,男,汉族,1966年5月29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四川盛大洪涛装修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邓德全、王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四川盛大洪涛装修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韩晋成审 判 员 邓社存代理审判员 高向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雯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