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毕中刑执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高克容运输毒品罪、破坏监管秩序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克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毕中刑执字第955号罪犯高克容,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1年3月23日作出(2001)昆铁中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高克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4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云高刑执字第2225号刑事裁定,将高克容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05年8月30日和2008年1月25日,罪犯高克容获减刑二次,减刑三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六年。2008年11月24日原毕节市人民法院以(2008)黔毕刑经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高克容在监狱中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未执行完的刑期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二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刑期自2008年1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5年10月30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高克容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高克容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克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7—2014.1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2—2015.1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克容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克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1月24日起至2019年2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袁利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