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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杨艳萍与张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艳萍,张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516号申请执行人杨艳萍。被执行人张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水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义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王 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涛 来源:百度“”